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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上高县级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时间: 2025-06-06 10:37 来源: 上高县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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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5〕7号)有关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高县县级行政检查主体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

1.上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上高县教育体育局

3.上高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4.上高县公安局

5.上高县民政局

6.上高县司法局 

7.上高县财政局

8.上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上高县自然资源局

10.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11.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上高县交通运输局

13.上高县水利局

14.上高县农业农村局

15.上高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16.上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7.上高县应急管理局

18.上高县林业局

19.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上高县统计局

21.上高县医疗保障局

22.上高县城市管理局

23.上高县消防救援大队

24.上高县档案局

25.上高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6.上高县商务局

27.上高县科技局

28.上高县敖阳街道办事处

29.上高县锦阳街道办事处

30.上高县泗溪镇人民政府

31.上高县锦江镇人民政府

32.上高县敖山镇人民政府

33.上高县新界埠镇人民政府

34.上高县蒙山镇人民政府

35.上高县南港镇人民政府

36.上高县翰堂镇人民政府

37.上高县徐家渡镇人民政府

38.上高县田心镇人民政府

39.上高县芦洲乡人民政府

40.上高县野市乡人民政府

41.上高县塔下乡人民政府

42.上高县墨山乡人民政府

43.上高县镇渡乡人民政府

三、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核。

4. 国家垂直管理部门未纳入本次公布的行政检查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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