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市监食处罚〔2024〕40号
名称:上高县帝源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MAD4G6YN2M
经营场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阳街道沿江东路61号新天地B区一层112号(承诺申报)
法定代表人:戈会兵 性别:男
年龄:40岁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36222819840717***
联系电话:1827059**
家庭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徐家渡镇白土村喻家16号
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有消费者在上高县帝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18瓶“奔富BIN407”红酒,购买后发现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2024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上高县帝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在该店发现“奔富BIN407”红酒,该店员工承认投诉举报人所购买的18瓶“奔富BIN407”红酒是该店销售的。该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请示局领导批准,由县局于2024年4月26日予以立案。
办案人员在调查中采取了现场检查、收集书证物证、询问当事人其经营者等方式方法对案情展开了调查。
2024年4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
2024年5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其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经查,当事人其经营者外出旅游时在一个免税店以680元/瓶的进价购买了5箱(30瓶)“奔富BIN407”红酒,未留存对方资质信息和购进单据,自己喝了2箱(12瓶),剩余3箱(18瓶)放在店内销售,销售价格为720元/瓶。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将18瓶“奔富BIN407”红酒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为12960元,违法所得为129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书》1份,证明消费者投诉当事人的事实。
2、2024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在上高县帝源商贸有限公司店内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4年5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其经营者进行1次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奔富BIN407”红酒的行为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其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的签名认可。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本局于2024年6月18日送达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上市监食罚告〔2024〕4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奔富BIN407”红酒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960元;
2、罚款12960元;
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2592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上高县财政局非税账户,缴款方式:凭缴款码(通过短信发送至缴款人预留手机号上)到指定银行柜面或通过支付宝、微信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7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